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开(复)工有关事宜的通知29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开(复)工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 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 系列工作部署,坚决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各项措施,为 全省集中力量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现将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 目开(复)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开(复)工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在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一级响应直至解除)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有关工作要求。在工地进出口设立体温检测点,对进入工地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根据实际配备防护、消毒等防疫物资;现场人员 统一发放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 任人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机构。制定项目部疫情防控措 施以及施工现场疫情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方案。 (三)施工项目食堂、宿舍、办公场所做到每日消毒,保持 清洁卫生;完善垃圾储运、污水处理措施。 (四)对项目全体施工管理人员和务工人员,特别是新进场 工人和转岗人员,认真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和安全生产为重点 的教育培训。 (五)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现场安全管 理人员配置到位,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六)施工现场各类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临时用房、 围墙围挡等安全、完好;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脚手架及模板 支撑系统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已排除,并落实 专人管控。 (七)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和 设施齐全、有效,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八)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设施齐备、完好。 具体内容参照《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复)工指导手册》执行。 二、严格规范开(复)工流程 (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 2 -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开(复)工管理。需办理节后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应在具备相应复工条件后,由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复工意见,并向该项目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复工。 (二)各地新开工项目必须参照复工条件要求,对项目人员 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完善各项疫情防控制度措施并报项目施工许 可证颁发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入实体施 工。 三、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 监理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部,要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以高度的政治站位和责任心、使命感做好复工有关工作,做到制 度健全到位,防控不留死角、整改不留隐患,工作不走过场。各 在建工程项目部要成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工程项 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 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为具体责任人,对疫情防控、生活保障、治安保卫、对外联系等 实施具体管理。 (二)强化责任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疫情防 控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支持, 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项目负责人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 作。工程项目按规定需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报相关部门的,由施 - 3 -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配备足够的专 职卫生员。专职卫生员负责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 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当地开(复)工申报情况,结合安全隐患集 中整治等工作对项目开(复)工条件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 查(县级全覆盖,市州抽查不低于 10%,省级暗查暗访),确保复 工安全、平稳、有序。 (四)强化信息上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 做好复工情况和疫情信息报送工作,要建立辖区项目节开(复) 工及疫情防控每日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市(州)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向我厅建筑业管 理处每日报送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复)工情况统 计表(附件)和当日疫情防控情况。 (五)强化应急处置。各工程项目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工程项目疫情防控 组织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和居家观察等工作,提 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保障等,并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和机构指 导,配合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六)严格责任追究。工程项目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复工条 件或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复工。疫 情防控期间,我厅将组成检查组采取暗访暗查的方式对各地在建 - 4 -项目复工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履职不到位、复工条件达 不到要求,造成疫情蔓延扩散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 责任。 (联系人:袁升礼;联系电话:0851—85360371;传真:0851 —85360058)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复)工情况统计 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2 月 6 日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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