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 录
勘察企业……………………………………………………………………2
二、设计企业……………………………………………………………………7
建筑业企业…………………………………………………………………15
监理企业……………………………………………………………………45
五、注册执业人员………………………………………………………………58
说 明
1.本基准关于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本基准关于质量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3.本基准关于工程质量缺陷规定的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一、勘察企业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1.1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1.2 | 勘察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注: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是指发生该违法行为后2年内再次或多次发生同类型违法行为(下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1.3 | 勘察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 30-60日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 30-60日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 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 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 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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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勘察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 30-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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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 30-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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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 60-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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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 90-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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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 120-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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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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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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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1.5 | 勘察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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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企业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2.1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2.2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2.3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2.4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2至5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2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5至10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3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降低资质等级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10种以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4次以上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2.5 | 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2.6 | 设计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 30-60日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2.7 | 设计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2.8 | 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三、建筑业企业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1 |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2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3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4 |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造成 较大 安全 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5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6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经整改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7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8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材、设备检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9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3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2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3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降低资质等级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4次以上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10 | 施工单位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同一项目中,1年内3次以上5次以下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
同一项目中,1年内5次以上10次以下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 降低资质等级 |
同一项目中,1年内10次以上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11 | 施工单位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12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13 | 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14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作业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15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16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17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18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19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20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21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22 |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23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24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25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26 | 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27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28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29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3.30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四、监理企业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1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2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3 |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4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5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6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7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8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2次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3次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 降低资质等级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或4次以上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9 |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同一项目中,3次以上5次以下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
同一项目中,5次以上10次以下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降低资质等级 |
同一项目中,10次以上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10 |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11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12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13 | 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五、注册执业人员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5.1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5.2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5.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在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吊销资格证书 |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资格证书 |
本条注册执业人员指: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